通 告
唐某某,男,民族:汉,身份证号码:4312811988XXXXXXXX, 联系电话:137XXXX2113,住址:湖南省洪江市黔城镇。2023 年 7 月 28 日, 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 S249 线 K142+700 处发现唐某某驾驶车辆湘 N19XXX涉嫌超限运输,经执法人员引导至茅头园超限检测站检测车货总重 22.1 吨,限重18吨,超限4.1吨,该车涉嫌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运输,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参考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》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、公路桥梁、公路隧道、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,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,属于较重,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,处每吨三百元罚款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并依据《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,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。
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
2023年10月10日
责编:廖科雨
来源:洪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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